1、當既有修建地基土質良好,承載力高時,可加大根底底面積,加大后根底的面積宜比計算值進步10%。
2、當驗算原根底強度時,應根據實際狀況進行強度折減。
3、當既有修建地基土較脆弱、承載力較低時,可選用樁根底接受增層荷載,應在樁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再在其上施工新加大的根底承臺,按規定將樁與根底連接,并應根據具體狀況驗算根底沉降。
4、當既有修建為鋼筋混凝土條形根底時,根據增層荷載要求,可選用錨桿靜壓樁加固,當原鋼筋混凝土條形根底的寬度或厚度不能滿意壓樁要求時,壓樁前應先加寬或加厚根底,再進行壓樁施工。也可選用樹根樁、旋噴樁等方法加固。
5、當原根底剛度和整體性較好或有鋼筋混凝土地梁時,可選用抬梁或挑梁接受新增層結構荷載,不需對原根底進行加固。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應通過計算確定。梁可置于原根底或地梁下,當選用預制的抬梁時,梁、樁和根底應緊密連接,并應驗算抬梁或挑梁與根底或地梁間的部分受壓承載力。
6、當上部結構和根底剛度較好、持力層埋置較淺、地下水位較低、施工開挖對原結構不會發生附加下沉和開裂時,可選用墩式根底或在原根底下做坑式靜壓樁加固。
7、當選用注漿法加固既有修建地基時,對濕陷性黃土地基和填土地基或其他因為注漿加固易引起附加變形的地基,均應添加膨脹劑、速凝劑等,以避免對增層修建物發生不利影響。
8、當既有修建為樁根底時,應檢查原樁體質量及狀況,實測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以確定樁間土的壓密狀況,按樁土共同工作條件,進步原樁根底的承載能力。對于承臺與土脫空狀況,不得考慮樁土共同工作。當樁數不足時應適當補樁,對已腐朽的木樁或破損的混凝土樁,應經加固修復后方可進行增層施工。
9、當既有修建原地質勘測材料過于簡略或無地質勘測材料,而修建物下又有人防工程或較為雜亂場地狀況時,應補充進行巖土工程勘測,查明場地狀況。
10、當選用扶壁柱式結構直接增層時,柱體應落在新設置的根底上,新舊根底應連成整體,新根底下如為土質地基時,應先夯入碎石或選用其他方法加固后方可進行根底施工。